泰州市审计局政府投资项目
跟踪审计操作指南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质量,明确跟踪审计内容、防范跟踪审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的意见》、《江苏省审计机关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实施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本指南所称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是指泰州市审计局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全过程进行的审计监督。通过日常、定期、不定期等多种跟踪审计方式,发挥审计监督的预警作用,促进建设单位规范管理,提高项目投资效益。
第三条 跟踪审计的被审计单位主要为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单位,泰州市审计局可依照法定程序对政府投资项目涉及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供货、咨询服务等单位取得建设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调查。
第四条 根据泰州市审计局年度计划安排和政府交办,相关承办处室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具体审计工作。承办处室在组织实施审计前组成审计组,审计组实行审计组长负责制。审计组组长、主审由本局在编人员担任,在审计力量不足、相关专业知识受到限制等情形时可以在入围审计服务商中摇号抽取外聘专业人员作为审计组成员进行跟踪审计。
第二章 跟踪审计的风险防控
第五条 泰州市审计局依法认真履行投资审计监督职能,督促建设单位、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和政府投资项目相关单位认真履行职责。
第六条 泰州市审计局除参与同级政府组织召开的项目协调会外,一般不参加建设单位组织召开的工程例会。审计组为了工作需要确实需要派人参加相关会议,审计人员应以监督者身份列席,只对审计监督范围内事项发表意见。会后,应及时编制审计重要事项记录,反映会议情况和所发表的意见,并将会议决策可能存在的违规事项书面报告审计组,审计组应按规定程序及时处理。
第七条 审计组不直接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合同与补充协议的谈判,但应及时对发、承包方谈判形成的合同或补充协议进行审计,对其中违反相关规定或与招标文件不符的条款,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建设单位提出审计意见。
第八条 审计组不直接参与项目设计变更的确认,但可以要求建设单位提供设计变更的原因及参照的设计规范,并要求施工单位在实施前报送设计变更对造价与工期的影响分析。对于经论证不合理的设计变更,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建设单位提出审计意见。
第九条 审计组不直接参与项目材料、设备的定价,一般不参加询价活动,特殊情况需要参加的,事先必须与建设单位明确,审计人员的职责仅仅是监督询价的程序与过程。审计组可以通过其他途径论证价格的合理性,对建设单位所询价格明显高于市场价的,审计组应以书面形式向建设单位提出审计意见。
第十条 审计组不直接参与项目签证的确认,只对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已经审核并签署明确审核意见的签证进行审计。审计人员应与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人员一起,及时到现场进行勘查,保存清晰的图片资料,并将审计结果编制工作底稿报送审计组,对于不准确的工程签证,审计组应以书面形式向建设单位提出审计意见。
第十一条 审计组对外出具的各项审计文书应经过审计局文书流程审核,并加盖审计局公章。跟踪审计过程中的相关资料通过《泰州市审计局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应用系统》进行报送和审核。
第十二条 审计局从入围审计服务商中择优选择人员组成专家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在分管局长的组织下,对审计组在审计中碰到的争议问题进行讨论,形成意见。
第十三条 审计人员应严格遵守廉政纪律和审计“八不准”纪律,依法文明开展审计,不得发表无依据的审计意见。
第三章 跟踪审计内容
第十四条 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方面跟踪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审批手续。主要审计实行审批制的政府投资项目是否已经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其中需审批初步设计及概算的项目是否已经批准初步设计及概算。
(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主要审计建设单位是否按照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或开工前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等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是否存在未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立项审批部门擅自批准开工建设。
(三)用地预审文件。主要审计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建设用地单位是否提出用地预审申请;用地预审是否未通过而立项审批部门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主要审计是否对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批准用地;是否对未依法取得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核发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五)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主要审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是否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
(六)施工许可证。主要审计项目是否未取得施工许可证而擅自开工建设。
(七)概算调整。主要审计项目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等方面发生重大设计变更而导致的概算调整,是否在实施前向主管部门申请概算调整审批,一般设计变更导致的概算调整和因价格上涨、政策调整等其他原因导致的概算调整,是否在项目竣工前向主管部门申请概算调整审批;是否擅自扩大规模、提高标准、增加建设内容。
(八)施工图设计文件。主要审计施工图设计文件是否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
(九)节能评估和审查。主要审计项目未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通过而开工建设。
(十)竣工验收。主要审计项目是否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不合格而交付使用。
第十五条 招标程序及相关文件方面跟踪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招标方式。主要审计项目的施工、勘察、设计、监理、咨询服务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是否应公开招标而不公开招标或以任何方式规避招标;邀请招标或直接发包是否办理了相关手续,理由是否充分。
(二)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主要审计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中是否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是否设置不合理的加分项;招标文件是否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设备、材料供应商;采用的合同方式是否合理;结算方式是否合理;标段划分与工期确定是否合理。
(三)保证金的收取与退还。主要审计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是否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比例、方式收取或退还。
(四)合同签订与条款设置。主要审计招标人和中标人是否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是否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是否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或订立阴阳合同。
第十六条 招标控制价跟踪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定额采用与取费。主要审计项目定额采用是否正确,是否按核定的项目类别进行取费,达到大型土石方标准的项目是否按大型土石方进行取费,装修项目的取费是否正确,措施项目费的费率采用是否合理。
(二)清单项目特征与清单工程量。主要审计清单项目特征描述是否按照清单指引的要求进行编制,要素是否完整,特征描述是否与图纸或规范一致。清单工程量是否按照清单计价规范进行编制,尤其应关注清单工程量与定额工程量计算方法不一致的项目。
(三)清单综合单价。主要审计清单项目特征描述的内容所对应的定额子目是否套用齐全与准确,定额工程量是否有明显偏差。清单的综合单价是否异常,定额中人工、材料、机械尤其是无信息指导价的材料价格是否准确。
(四)综合经济指标。主要对项目的单位造价、含钢量、含砼量等经济指标与类似工程进行比对,若有异常,查找原因。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的项目管理内控制度跟踪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内控制度建立。主要审计建设单位是否制定了质量控制、材料询价、签证审核、甲供材管理、资金拨付审核等项目管理内控制度。
(二)内控制度执行。主要审计各项内控制度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是否得到有效地执行。
第十八条 工程实施管理方面跟踪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人员管理。主要审计实际派出的项目经理、总监、设计人员是否是合同要求的人员,人员的变更是否符合招标文件与合同的相关规定。
(二)施工质量控制。主要审计施工单位是否擅自更改设计图纸和技术标准所要求的施工工艺、施工流程、材料、设备等,是否存在偷工减料现象。
(三)设计变更。主要审计设计变更手续是否齐全,设计变更理由是否充分,是否符合设计规范要求。
(四)材料询价。主要审计材料询价的结果是否与市场价相比异常,是否与其他类似工程或信息价相差较大。
(五)工程签证。主要审计经过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审核过的工程尤其是隐蔽工程签证工程量是否准确,是否及时保存相关影像资料,签证理由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审核意见是否清晰、明确。
(六)监理履职。主要审计监理人员对于工程施工中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是否要求施工单位改正;对于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是否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更正;是否有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照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是否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
(七)项目工期。主要审计建设项目是否按照合同约定按时开工与竣工,分析项目延期的原因及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八)工程进度款。主要审计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时间与比例是否违反合同约定,建设单位提前支付的依据是否充分。
第十九条 工程结算跟踪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送审结算资料的完整性。主要审计结算送审资料是否经过建设单位的审核;竣工图纸是否加盖了竣工图章、工程变更是否已经反映在竣工图上;工程签证是否经过跟踪审计人员审核,签证内容是否与原始记录一致,签证单的编码是否连续;材料、设备确认单手续是否齐全;开竣工资料是否齐全;工程量计算书等相关资料是否齐全。
(二) 送审结算的准确性。主要审计结算的工程量计算是否准确,是否违反工程量清单的计算规则;变更项目的综合单价是否合理,定额套用是否准确,取费是否准确;合同中关于工期、质量等奖罚条款是否认真执行;工程价款的结算方式是否与合同条款一致;施工水电费扣除方式是否准确;甲供材领用手续是否齐全,现场实际用量与领用量是否有差异,分析产生差异的原因;不同标段中是否有重复送审的事项。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审计程序及时间等要求参照《泰州市审计局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质量控制办法》(泰审发〔2013〕27号)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操作指南由泰州市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操作指南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2018年3月26日